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有效配置人力资源,规范学院人员招聘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成立教职工招聘与录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人事工作及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人事处正(副)处长、教务处正(副)处长、用人部门正(副)职领导组成。教职工招聘与录用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三条招聘及录用工作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需设岗,按岗聘用。
第四条人事处根据学院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等因素,对教职工规模、各类人员的比例、人员素质提升等进行规范。
第五条所有新录用的教职工必须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及学院规定的其他协议。
第二章招聘管理
第六条招聘主要是为了满足学院人才储备和急需人才的需要,录用条件如下: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爱护学生。
一、专任教师录用的基本条件:
1.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以上学历(以下所涉及的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或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鉴证通过的境外高校学历、学位),专业对口。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批准可录用专业对口具有讲师(高教系列)以上职称的本科学士。
2.身体条件: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
(2)入职前需到广州市二甲以上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结果必须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3.年龄条件
(1)教授,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2)副教授,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3)博士45周岁以下。
二、学生辅导员录用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2.一般要求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思政、教育工作为主的相关专业毕业;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入职前需到广州市二甲以上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结果,必须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三、行政与教辅人员录用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或持有对口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或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入职前需到广州市二甲以上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结果,必须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四、工勤人员录用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符合工勤人员相关岗位要求;
2.身体条件:到广州市二甲以上医院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
五、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属我院急需人才,有利于我院发展者,由部门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
第七条招聘工作流程
一、招聘计划申报与审批
1.每年11月5日前,各用人部门根据现有人员配置情况和需求填写《南华工商学院增加人员申请表》交人事处汇总,人事处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生师比例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现有人员配置情况制定教职工招聘计划和草拟各用人部门新增教职工指标报院务委员会审批。
2.每年11月中下旬,学院院务委员会根据总体规划进行审批,确定各用人部门新增教职工指标,并公布。
3.每年11月下旬,获得新增教职工指标的用人部门根据现有教师情况,下一学年学生及课时情况和本部门师资配置,根据需求岗位职责和对应聘人员的具体要求填写《岗位设置及招聘计划反馈表》,交学院人事处审核。
二、岗位发布
人事处每年12月根据需求报批表的要求,通过报纸媒体、现场招聘会、网上招聘、与高校就业中心联系等招聘渠道对外进行公开招聘,人事处及相关用人部门应积极进行招聘宣传,吸引优秀人才的关注。
三、筛选简历
人事处在公开招聘截止日期前按照岗位招聘人数和应聘人数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1:5)确定应聘人员,并将简历归类交各用人部门。各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参照录用条件对应聘人员的个人简历进行初次筛选,主要查看应聘人员是否达到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并在合格的简历首页上签字(或盖章),签好日期后反馈回人事处。
四、确定面试名单
人事处对部门初次筛选合格的个人简历进行电话筛选。根据电话筛选结果择优确定面试名单。
第八条面试程序
1.由招聘与录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考核采取面谈和笔试、试讲(教师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考察应聘者的仪表仪态、口头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反应能力、组织能力、写作能力、知识面、专业素养等。
2.每次考核,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考核结束后由人事处组织讨论统一意见后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若同意引进,则由系部填写《录用申请表》交至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办理后续手续。
3.人事处在面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录用人员发出《录用通知》
第九条对学院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上述的招聘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试用期管理
第十条新录用的员工须试用,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满后,由人事处和各用人部门进行考核,做出同意续聘、转正或不录用的决定。
第十一条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岗位工作要求或不适宜录用的新员工,由各用人单位或部门在试用期满15天内提出,经学院人事处批准后辞退。
第十二条试用期间薪酬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2003年7月3日
2005年5月5日修订
2012年12月24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