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9999js金沙老品牌全体教职工、学生和兼聘人员,也适用于以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9999js金沙老品牌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或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试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过程中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伪造或夸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五)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六)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五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和调查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它下设的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构,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院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学院院务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事务的申诉机构,负责处理学术道德方面的申诉听证、重新审议和最终裁决。
第七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举报人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或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院各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接到举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决定不进入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再实施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需组成不少于3人的临时调查小组,临时调查小组成员由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二)临时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临时调查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提交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四)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会议审议,充分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可以列席审议。调查结论由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有效。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
(五)院务委员会在接到经由院学术委员会报送的科研与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10个工作日内无申诉则由学校发布处理决定。
(六)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做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院务委员会申诉,可以要求举行听证,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人员与初次处理事件的人员应有50%以上的差别。院务委员会根据重新审议的调查结果,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七)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研究项目,收回项目研究经费,并在1-2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终止不端行为发生当年的技术职务申请,并在1-2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四)终止不端行为发生当年的技术职务晋升,或在1-2年内降级聘任技术职务;
(五)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收回奖励金;
情节严重的
(六)在职期间取消研究项目的申请资格;
(七)在职期间取消技术职务申请或聘任资格;
(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根据学院人事管理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院务委员会,日常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