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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解除陆洁莹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6-10
粤工院纪【
2015
】
11
号
关于解除
陆洁莹
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
陆洁莹,女,法律与公共事业系2012级法律事务1班学生。在2013—214学年因旷课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被学院处以留校察看处分。该学生
自受处分以来,基本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表现较好。根据本人申请、系审核及《南华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校风校纪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解除对陆洁莹同学留校察看
处分。
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管理委员会
2015
年6月10日
上一条:
关于给予罗广等十六名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一条:
关于调整校风校纪管理委员会成员和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