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院纪[2015] 6号
关于给予蔡浩东等五位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
蔡浩东,男,建筑与艺术设计系2013级工程造价2班学生,在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内旷课77节。
刘嘉俊,男,建筑与艺术设计系2013级工程监理班学生,在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内旷课64节。
张润标,男,建筑与艺术设计系2014级工程造价2班学生,在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内旷课52节。
欧阳昊,男,建筑与艺术设计系2013级商业广告设计1班学生,在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内旷课52节。
孙立,男,建筑与艺术设计系2013级工程造价2班学生,在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内旷课47节。
以上五位学生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在同学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经学校校风校纪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根据《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2014年9月第七版)中“南华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4、第5小点中规定:“旷课40至5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60至7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给予蔡浩东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刘嘉俊、张润标、欧阳昊、孙立等四位学生记过处分。
希望蔡浩东等五名学生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希望广大学生引以为戒,增强纪律性,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学校秩序,共创和谐博雅校园。
蔡浩东等五名学生如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此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