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和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请假或不按时销假,均按旷课论处,旷课一天,理论教学课旷课学时,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计;实践(训)环节按每天5学时计。
第二条 考勤由各班副班长负责,统计登记每天课前将缺课(含请假)学生姓名记入《周考勤情况登记表》,课后经任课老师确认签名。每月2日前须将缺课情况汇总统计,填写《月缺勤情况登记表》,连同《周缺勤登记表》一并交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处理。各系每月须将学生考勤情况向学生公布一次,并在每月5日前将各班考勤情况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条 在校学生请事假、病假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须电话告知辅导员,说明情况,经口头同意,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请事假的学生,须经相关老师申请或部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请病假一天以上则必须出示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第四条 病、事假批准权限:
请假一节课,由本人申请,班长批准;请假两节以上一天以内由本人申请,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系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本人申请,系核实情况,学生工作处批准;请假一周以上,须本人申请,系核实情况,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并电话报告辅导员。
第六条 请假学生,学期累计超过学期上课周数三分之一者,作
休学处理。
第七条 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者,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按旷课一节课计算。
第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课时达到下列者,给予批评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9节以下者,给予班上批评或系通报批评;
2、10节至19节,给予警告处分;
3、20节至3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40节至59节,给予记过处分;
5、60节至7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8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中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