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地方标准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规范》(备案号28792-2010)、《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号)、《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1月6日印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教学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工具类产品、耗材等的购置,不属于信息化项目范围,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决策咨询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全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并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项目的管理、协调与监督,为专家小组决策咨询提供服务。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申报、方案编制、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化项目资金来源为广东省财政资金、广东省总工会资金及学校自有资金。其它各级机构投入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投入机构的建设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学校应在遵循国家、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规范的基础上,按照“需求主导、目标明确,战略谋划、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流程优化、安全保障、防范风险、节约投资”的原则,制订学校中长期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二级部门应依据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部门发展需要,制订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对于实训室建设中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须与部门实训室建设规划相匹配。
第八条 信息化规划应当包括信息化顶层设计,确定量化的技术和业务评价指标,明确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及其与学校数据中心的关系,推进信息化条件下的管理和服务流程无缝对接和业务协同,实现校内已建相关系统的对接。
第九条 规划应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考虑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时间进度,并考虑整体的运维服务需要和内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申报组织工作。按照学校项目申报时间节点,征集各部门下一年信息化项目。项目申报须按照计划财务处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或在项目库管理系统申报库中填报。
第十一条 部门项目申报应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并根据学校和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策划本部门的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部门项目申报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申报的项目数量应控制在2个以内;
(二)以釆购软、硬件设施为主的建设需求应当整合为1个项目;
(三)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应当分开申报,建设项目不得包含运维内容,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网络安全、与学校数据中心对接的相关内容;
(四)运维项目应该包含与学校数据中心接口维护的内容,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釆购内容,其中应用软件维护金额不得超过原应用软件总投资的10%,且单个应用系统维护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五)必须确保项目建设时已具备建设条件(如场地、电力设施、网络环境等)。
第十二条 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对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汇总整理,组织审核答辩会,根据项目建设的意义及轻重缓急,决定是否同意申报。
第四章 编制项目方案
第十三条 同意申报的项目,由申报部门撰写项目方案(又称建设方案)。对于复杂度高、估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项目,申报部门应委托信息化项目咨询设计公司进行项目设计及撰写项目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业务现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通过对背景、现状和项目的效益分析论述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技术、经济、管理和社会条件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确定验收标准、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
(三)建设任务。包括为达成目标所应完成的事项。
(四)建设原则。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五)技术路线。项目采取的技术路线及实施策略,包括系统部署方式(如云部署或本地部署)、支撑环境(如服务器、数据库、中间件的选型)、开发环境(如开发工具及平台)等,并说明选型依据。
(六)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还应列明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清单、功能要求。其中,硬件设备应列明现有硬件情况及未来5年内该硬件需处理的数据量和任务量;软件系统应列出软件功能点清单、网络安全需求、与数据中心及统一身份认证对接需求,并列明开发工作量。
(七)实施计划。包括采购方式、项目工期、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风险分析与对策、质量保障。
(八)运行管理方案。
(九)投资概算表。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比例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验收或项目测评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运维类的信息化项目,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项目方案应当包含网络安全的相关需求分析与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方案时要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确保方案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经费预算要尽可能精准。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的内容和深度可随项目的不同而取舍。
第十八条 项目方案应尽量简洁、突出重点、不宜堆砌文字、大幅摘抄产品说明。
第十九条 如学校拥有上级信息化建设专项指标,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将在各部门信息化项目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学校信息化申报总体方案,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在方案中一般以一级子项目或二级子项目形式存在。
第二十条 为使信息化项目方案更加科学,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应组织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家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达到学校项目库管理办法中需要论证的条件的,应邀请校外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确定是否需要监理,并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优化方案。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经过以上评审(论证)和审批手续后,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提交项目(含概算)至计划财务处。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提交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预算评估或造价咨询后,组织预算委员会审批项目预算并根据预算评估意见、项目的必要性、重要性对各项目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将预算委员会审批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的项目进入储备库。专项资金到位后,计财处下达预算,将项目移入执行库。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达到监理条件的项目,应及时与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接受项目监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购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项目方案撰写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预算金额。即本项目最高限价。
(二)建设目标。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效果。
(三)建设内容。建设内容为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
(四)采购清单。详细列明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名称、数量。
(五)功能要求或技术参数。应详细列明每一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性能指标,并在必备指标打上星号(★)、重要指标上打上三角号(▲)。
(六)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应具体、可测量。
第二十七条 用户需求书定稿后,应由实施部门审批确认后,提交OA采购申请流程,并附上立项通知书、项目申报表(含专家论证意见)、预算下达通知、调研资料和价格形成过程等材料。审批通过后,用户需求书提交至采购中心。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求书中的建设内容、技术参数等主要条款须与项目申报表保持一致,限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后果由用户需求书制订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中心在收到用户需求书后,负责撰写、制订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撰写,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不得出现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由采购中心和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实施部门共同确认,一经确认不得单方面修改。
第三十一条 如项目(子项目)确实需要变更用户需求的,实施部门须在招标前书面提交申请至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向学校或上级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子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实施部门应编制变更说明,报采购中心审批;超过项目投资额10%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项目(子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审核意见确定的投资额。
第三十二条 项目正式采购前,按学校规定需实行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需在采购申请流程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中心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子项目)完成招标后,由学校采购中心通知中标单位,并根据招标方案内容签订合同,由项目实施部门按合同办理支付合同款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召集项目监理单位、承建单位(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建设人员、学校项目实施部门的项目建设负责人及联系人、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相关人员,共同商讨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工作,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应组建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跟踪、督促和配合项目监理、中标人,确保按计划和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施工过程中供货设备和材料的的验货、认领、签收,配合采购中心做好验收所需材料、文档的收集工作。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是指项目(子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监督等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建设类、维护类等项目都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当依据学校或上级立项审核意见、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等文件,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上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
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并将项目档案移交给学校档案室。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需实行监理的项目,需在项目立项后实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中心和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共同对项目方案、实施进度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所在部门后续项目立项的参考因素。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学校信息化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