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课余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课余时间开展经学校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一定的收入,用以改善生活条件。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维护校内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和学生团体不得随意在校园和宿舍内设摊、设点进行买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范围包括由学校统一组织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科技服务和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广大劳动者学习,向内行学习,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勤俭节约的美德。
第七条 学院勤工助学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领导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总务处、财务处、团委、后勤社会化管理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办公室在学生工作处,简称“勤工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该系的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组成,其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协调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向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
(三)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二)审批勤工助学岗位;
(三)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四)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五)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七)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八)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南华工商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九)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十)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设勤工助学部或实践部,协助配合“勤工办”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和办法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学有问题;
(三)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适合勤工助学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劳动观念和独立意识;
(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没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方法
(一)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写出书面申请,连同《勤工助学申请表》交系辅导员; (二)辅导员核实情况后,交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签署意见,报勤工办;
(三)勤工办与用人部门核定勤工岗位后,具体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四)工作岗位一般安排在校内有关场所,持证上岗。勤工助学岗位的调整由勤工办负责,原则上每学期调整一次。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聘任及管理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内容
(一)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内容:
1、室内外环境卫生、绿化、学生公寓、图书馆的值班等;
2、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参与管理;
3、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偿服务项目。
(二)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内容:
1、从事家教;
2、结合专业特点进行有偿技术服务;
3、劳务支出类工作。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聘任及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1、优先聘任特困生;
2、根据不同项目及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1、加强协议书的管理。学校出面联系的工作,由学校与有关单位签订,并安排学生去完成。学生自己出面联系的勤工助学的工作,应主动向单位要求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交勤工办一份,以便由学校出面督促双方认真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同时调解纠纷,避免发生意外;
2、加强指导。协议书签订前学校要适时指导学生如何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书一经签订,学校要指导学生如何利用课余时间去完成任务,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3、学校要加强勤工助学的引导工作,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勤工助学工作,要以学习为主,不能因勤工助学工作而影响学习,更不要盲目追求利益,搞经商活动,荒废学业。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奖惩
(一)校内勤工助学,学校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检查,验收情况,学期末组织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对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则依照情况根据协议进行处罚,严重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二)校外勤工助学,学生要按协议所签内容认真履行义务,索取酬金,如因学生违纪违法等原因完不成工作,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则由学生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学校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勤工办登记的学生同样可以参加学期末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勤工助学人员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从每年学生的学费收入中划出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争取企业资助的经费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集中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金的发放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津贴每月500元,每个岗位可安排2-3名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金不超过3-5元/小时,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40小时计算),按月发放;
(二)每月初(1日—5日)由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勤工助学工作总结表》,用人部门统计工作量,上报勤工办;
(二)勤工办审核统计造册,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主任签字后报财务处;
(三)财务处依据勤工办的报表下拨经费到勤工办,由勤工办发放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每学期举行一次总结会,进行工作总结及安排新学期工作计划。勤工助学学生每月作一次总结、汇报,作为学期末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后,无特殊情况要利用课余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否则视情况减发勤工助学金或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金应当用于个人必要的生活与学习支出,不许铺张浪费,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期间因违纪而受处分者,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日起施行。
南华工商学院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