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10-13

一、加强对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的保护和管理,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各门类档案进行鉴定工作。

二、档案鉴定工作必须坚持以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鉴定档案价值,按照各门类档案的保管期限表规定,对不再有保存价值的过期档案进行处理,原规定欠妥的,经认真研究后重新规定保管期限。

三、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档案室负责组织鉴定工作。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召开鉴定工作会议,对已超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核;鉴定报告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生效;鉴定小组成员和院领导必须在档案鉴定报告上签署意见。

四、经批准销毁的档案,要造册登记,在指定地点,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前,应对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五、档案鉴定报告,销毁清册,要及时归档,永久保存。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学校档案,把档案当作废纸出售,或做其他用途。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综合档案室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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