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黄嘉进等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
黄嘉进,男,法律与公共事业系2014级法检助班学生,在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累计旷课76节;
吴润南,男,法律与公共事业系2014级法检助班学生,在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累计旷课67节;
邱景洲,男,法律与公共事业系2013级法检助班学生,在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累计旷课51节。
以上三位学生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经学校校风校纪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根据《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2014年9月第七版)中“南华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4、第5小点中规定:“旷课40至5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60至7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给予黄嘉进、吴润南两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给予邱景洲学生记过处分。
希望黄嘉进等三名学生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希望广大学生引以为戒,增强纪律性,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学校秩序,共创和谐博雅校园。
黄嘉进等三位学生如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此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