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贷

当前位置: 首页 -> 奖助贷 -> 正文

南华工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0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取得我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奖励方式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项:

    1.学院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人、800/人、500/人,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三好学生奖;

    3.优秀学生干部奖;

    4.优秀毕业生奖;

    5.考级考证奖。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项:

    1.先进班集体奖;

    2.文明宿舍奖 。

    第六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颁发荣誉证书、奖状或锦旗;

    3.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三章  奖励评选条件

 

    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院奖学金为学院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2.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道德修养,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现象。

    (2)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努力实践,成绩优良,无补考现象。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4)在学年学生综合测评中,年级、专业排名均在全系10%以内。

    (5)每学年所有考试、考查科目(含必修课、选修课、劳动课、实习、实训课)成绩要求:

    一等奖学金,所有科目总评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专业课单科考试最低成绩85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所有科目总评平均成绩85分以上,专业课单科考试最低成绩80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所有科目总评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专业课单科考试最低成绩75分以上。

    (6)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分别为5‰、8‰和12‰。

    (7)已获学院奖学金者,不兼获“三好学生”。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年级专业前30%

    2.一学年所有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

    3.一学年无补考科目;

    4.一学年无任何纪律处分;

    5.体育达标;

    6.“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参评总人数的10%。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该是院(系)学生会委员、班委委员、院广播台台长助理及各部部长、教学信息员、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学生成员、《南华通讯》聘用的社长、编辑部、记者部主要负责人;

    2.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全班学生的前30%

    3.任职满一年;

    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团结同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所在寝室或班级未受过学院、系的集体通报批评。

    5.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勤奋,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年各科平均分在70分以上,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补考科目、无任何纪律处分。

    6.带领同学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及活动中取得较好名次。

    7.体育达标;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和公共卫生;

   8.推荐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人数不超过参评干部总人数的30%

   第十条  考级考证奖:

   (1)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奖励100元(外语系学生要求六级),六级考试奖励200元;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二级奖励100元,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三级奖励200元;(计算机系学生除外)

    (3)获得各系在学院备案的国家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每获得一种奖励50元。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曾一次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上;

    (2)获得一次“学院奖学金”;

    (3)获得一次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并同时获得“社会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团员”;

    3.积极参加集体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或成绩合格以上;

    4.优秀毕业生人数按条件而定,不限名额,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1.先进班集体的评定采用量化积分考核与辅导员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2.量化积分考核办法:

    每班原定基础分为50分,在此基础上先进者加分,落后者减分,每学年总计,以系、年级为单位排列名次。

    具体增减标准:

    (1)政治思想表现:全班同学能积极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关心时事政治。正式党员每人次加5分,预备党员每人次加3分,入党积极分子每人次加1分。

    (2)班、团干部能互相配合,团结工作,以身作则。在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中组织工作突出,受到学院通报表扬的班级,每次加10分,受到系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当年被院团委授予“先进团支部”者加20分,被市团委授予“先进团支部”者加30分。

    (3)学习成绩:

    各班每学期期末考试全班总评成绩在90分以上者加35分,80分以上者加25分,70分以上者加15分。

    依据各班学习成绩优异和较差的学生人数在班级总分中加分或扣分。学期总评成绩在90分以上者每人次加5分,85分以上者每人次加2分,80分以上者每人次加1分;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每人次扣5分,出现留级学生每人次扣10分。

    (4)在学院组织的各类以班级为单位的比赛活动中,获集体第一名者加10分,获集体第二名者加8分,获集体第三名者加6分。在系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集体第一名者加6分,获集体第二名者加4分,第三名者加2分。

    (5)在学院组织的各类个人比赛活动中,获第一名者每人次加1分,获第二名者每人次加0.5分。

    (6)组织纪律

    凡每月满勤的班级加10,旷课一节者每人每节扣2分。学院对课堂纪律进行不定期检查,满勤的班级加3分,每旷课一人扣2分,班级考勤与学院检查不符者加扣5分。不参加早读,每人次扣1分,经学院检查出者每人次扣2分。

    违犯校规校纪被学院通报批评的班级每次扣10分,系内通报批评的班级每次扣5分。个人被通报批评,院级每人次扣2分,系级每人次扣1分,受纪律处分者每人每项处分扣15分。

    (7)学生综合表现:

        综合测评平均分90分以上,每人次加5分;85分以上,每人次加3分;80分以上,每人次加1分。综合测评平均分不及格,每人次扣5分。

    3.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全院班级数的20%

    第十三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参照《文明宿舍评比实施办法》。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党委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后勤社会化管理中心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五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系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评审小组由系辅导员或团总支书记等任组员。

    第十六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思想品德小结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系、班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作出学生实际表现的书面评语,作为鉴定。

    第十八条  南华工商学院“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评选程序:

    各班辅导员组织班委主要干部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通过,所在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2.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法:

    (1)院学生会委员由院团委提名推荐;

    (2)系学生会干部由系提名推荐;

    (3)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组织全班学生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依照评选条件提名推荐;

    (4)院广播台、教学信息员、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南华通讯》社等单位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相关指导老师负责组织推荐。

    3.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由各系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系审查,经系评审小组研究同意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评审委员会审批。

    2.各系须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生教育与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者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要在各班对上一学年全面系统总结的基础上,以班级的名义提交书面申请,系评审小组依据班级量化积分考核结果和辅导员的班级鉴定,结合各班工作的实际情况,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被推荐的班级将先进事迹材料附在《先进班集体登记表》后通过系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省(市)先进班集体从院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文明宿舍评选办法及程序参照《文明宿舍评比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院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院奖学金和“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人、800/人、500/人。

    第二十五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二十六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奖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锦旗、奖状、奖金或纪念品。先进班集体每班奖金为400元。

    第二十七条  授予“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学年9月。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所有奖项不得重复。

    1.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2.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奖。

    3.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纪念品,并在全院通报。

    4.因本条第二、三款中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二十九条  奖金在每学年评奖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奖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禁止用奖金吃喝、超前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

    第三十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的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奖励评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