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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07-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他们自强不息的品格,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制定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学校与银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对贫困学生实行的定期申请、学校审批、承办银行发放的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委托,负责为我院贷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院在读有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统一领导学院的各类(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缓)、社会捐资助学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有关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各项助学工作中的关系;

    (四)对学院资助学生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批。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人〔20066号)文件规定,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第五条中的有关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小组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五)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贷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做好贷款审查、组织合同签订、发放贷款,与借款毕业生签订还款确认书和诚信承诺书、办理提前还款、督促收回贷款本息等工作;完成学生贷款使用情况统计、贷款资产认定、质量分析、风险预测、季度专户报告、年度汇总结算等工作;安排下年度贷款需求预测及贷款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管理贷款学生的档案;

    (八)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名额指标划拨,资料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七条  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各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每学期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负责受理本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四)协助资助中心及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学生出现结业、转学、肄业、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它国等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资助中心;

    (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系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保持一致。

    (六)负责建立本系贷款学生的个人诚信档案,经常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贷款政策教育,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要教育其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七)在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八)配合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九)及时完成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肄业、出国、开除学籍、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在处理前应及时通知资助中心,以便协助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待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确认还款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二)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考试违纪情况等记录;

    (三)按照粤教贷〔20066号文件精神,代为保管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的毕业证书,为贷款毕业生提供代为保管的毕业证的相关证明,待其还清贷款后返还其毕业证;

    第九条  财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每学年向资助中心提供各专业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二)与贷款银行、代理银行联系相关业务,将银行各项清单提供给资助中心;

    (三)在贷款名单审批确定前,核实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欠费情况;

    (四)贷款发放后两周内,划拨学生助学贷款抵扣学费、住宿费;

    (五)按规定的比例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  保卫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及发生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卫处在处置时应及时将名单通知资助中心,以便告知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

    (二)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贷款毕业生,暂缓办理其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学习认真刻苦,在校期间无补考记录,且所学专业课成绩在70分及以上,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上一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专业)排名前30%内;

    (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已录入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

    (八)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审批贷款人数不超过贷款发放对象总人数的8‰。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和承诺等内容;

    (二)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的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名单汇总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申请贷款的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原件,内容包括:

    1)同意学生贷款;

    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及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原件;

    4.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上述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资助中心审批;

    (四)资助中心对经系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提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通知财务处为贷款学生开设个人账户,同时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凭证》,并根据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五条  财务处接收到贷款款项后,在两周内按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学生学费账户并完成划扣学费工作。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到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贴息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和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款的,应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单,由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每年1030日前,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专升本)的贷款学生,学院不为其办理合同展期,按正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银行仍按正常毕业情况计算贷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教务处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肄业、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相关部门必须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三)学院学籍(学生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在未采取债权保全措施,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院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原则上只能申请学费贷款,不能申请住宿费及生活费贷款。

    第二十三条  我院专科三年制学生首笔贷款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一学生在校期间的第二次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八章  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系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二十六条  各系应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二十七条  资助中心为每名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贷款合同、贷款凭证、诚信记录等;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及电子文档的上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系须教育、指导、监督贷款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将跟踪情况记入学生诚信档案的同时报资助中心。

 

第九章  贷款毕业生的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中心、各系助学贷款小组要教育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提前还清贷款。提前还款的贷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对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学院将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督促还款联系方式,并实行代为保管毕业证书,提供代为保管毕业证书的相关证明,待还清贷款后归还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院财务处根据贷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期划扣,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告知资助中心后并由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醒学生按期还款。

    第三十三条  不得向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借出毕业证书,确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的,毕业生须提供相关资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毕业生就业派遣单位出具的有关索取毕业证复印件的公函;

    (二)各系对毕业生就业的派遣单位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毕业生将经系确认的公函报送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

    (三)凭用人单位公函及相关部门批复的意见到教务处领取毕业证复印件;

    (四)由教务处经办人员在毕业证复印件上注明“仅供××单位(派遣单位)使用”字样,并在字样上加盖公章。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与信息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三十五条  贷款学生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学院有权禁止其继续贷款,责令其立即还清贷款,并根据违约学生的违约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有权停止发放或不再为其贷款,并视其情况在毕业前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三)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30%以后的;

    (四)中途退学、被学院开除学籍或取消学籍;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约借款学生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半年且不与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联系的贷款学生,学院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信息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将违约学生的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二)通过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校园网、新闻媒体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照片、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三)组织重点家访和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请求有关部门协助追回贷款。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七条  资助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院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资助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院接受省助学中心每年对我校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建设、助学贷款违约率等情况的工作评估和通报。

    第四十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规定比例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在完成当年追缴贷款还本付息工作后返回的风险金的20%用于奖励助学贷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此前与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与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省助学中心及贷款银行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