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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系本学期系列讲座之四·广东省高院法官讲座纪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7

2016年11月16日下午六时许,法律与公共事业系党支部书记、法律专业群带头人杨咏婕博士邀请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潘法官为我系学生开展题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的讲座。讲座现场座无虚席,法律事务专业负责人张静老师担任主持人,向我系学生介绍潘法官办理的多宗在广东省知名的民事案件。潘法官也由衷的肯定了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我系各届毕业生,并向杨咏婕博士和张静老师发出邀请,希望我系应届毕业生能够到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进行毕业实习和日常实训。

潘法官通过其自身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结合相关实际,以审判实务作为本次讲座的核心要点,通过拼接案例的模式,从政策调整、面积差异、交付标准及逾期违约金四方面,全方位的对此进行详细的阐述。

潘法官认为,对于政策调整方面,我们不仅要关注时事、与时俱进,更要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法律解释》等等。而在交付标准方面,应对《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具有一定的了解。


(潘法官在讲解)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提问学生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凶宅被人低价收购,并通过市场价让善意相对人购买所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的纠纷范畴?对此潘法官的回应是:结合中国国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低价收购且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出卖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即属于《合同法》法律管辖范畴。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一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学生提问问题)

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小时,但通过潘法官对实际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耐心讲解,使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们大开眼界、受益匪浅。使得即将走入司法工作的同学们,拓展了有关房屋买卖合同在审判实务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加了同学们对于研习法律知识的信心。

青春如歌,激情似火,知识作伴显蓬勃朝气;学法用法,与法同行,法律护航铸人生精彩。非常感谢潘法官的到来,我们期待下一次讲座。


撰稿:2014级学生杨子芊

摄影:2014级学生严丽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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