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上级文件精神、学校党委文件、决定和领导指示等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及时办结,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机构
(一)督办室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负责机构,履行全校的督查督办职能。督办室是常设机构,设在党政办公室。校内各单位须积极配合督办室的工作。
(二)督办室主要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负责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负责督查督办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登记、督办、办结审核、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督查督办工作遵循“统一组织、系统规划、协调联动、多维督查”的原则,建立完善督查督办的工作制度,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第三条 督查督办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领导班子碰头会、校级专项会等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
(三)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工作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校各项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的贯彻实施情况。
(五)信访来访事项及学校就教职工和学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督办。
(六)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工会、教师和学生申诉委员会决定的办理情况。
(七)“三重一大”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落实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立项登记
1.立项
(1)根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各校级专项会议要求立项或学校领导的批示立项。
(2)部门或二级学院申请立项,督办室同意立项。
(3)督办室在督办范围内自行决定立项。
2.登记
对于确实需要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督办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填写《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附件1)。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综合性事项,督办室提出立项意见后,报请学校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经办人、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二)督办通知:对立项登记的事项,督办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附件2)。对各种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督办室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督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督办室。
(三)办结审核: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应及时撰写《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情况报告》(附件3),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交学校督办室。对涉及几个单位的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应由各单位负责人会签后由主承办单位上报。督办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交办要求的,督办室有权退回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
(四)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督办室要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条 督办工作方式
(一)书面督办
对立项登记的事项,督办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进行书面督办。对逾期未办结的督办事项,要求承办单位书面报告承办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和逾期原因。督办室不定期对全校各单位被纳入督查督办的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促进督查事项完成。
(二)电话督办
根据办理时限的要求,督办室可以采取电话督办的方式进行督办催办,每次询问督办催办都要作简要记录,以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三)当面督办
电话督办、书面督办仍未落实或紧急事项的督办催办,可由督办室人员向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请校领导听取汇报或出面协调。
(四)会议督办
对涉及到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或特别重要的事项,经督办室申请,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督办室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五)网络督办
探索建立“互联网+”督办的工作模式,建立网络化督办清单,可通过OA流程、视频通话、视频会议等方式,采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督查督办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相互支持、归口办理。承办单位负责人为督查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定期向督办室反馈督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二)督查督办工作要讲求实效。承办单位对具体督查工作要积极办理、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督查事项有明确的结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说明理由,报请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延期,并及时通知督办室。
(三)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保密原则。根据督查工作事项和内容,需要保密的,要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对有一定密级的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公文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 督查督办的奖惩
(一)学校督办室对各学院、各部门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对在督查督办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其工作情况可作为学校评优、表扬的依据。
(二)学校每年对承办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任务量、办结率等进行统计,填写《督查督办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4)。本年内同一事项受到三次及以上督办的承办单位,给予全校通报。
(三)学校督办室将各学院、各部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不作为的干部和教职工情况反馈到党委组织宣传部和人事处等部门,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督办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还将依据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督办室负责解释。